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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抚顺,老人偷挖野辣椒被狗咬伤后,告上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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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他偷东西被狗咬了,是自甘风险!”辽宁抚顺,一老大爷穿越铁丝网护栏,进到某农场院内偷挖野辣椒根,被狗咬伤。事发后,老大爷将狗主人告上法庭,索要赔偿,一审法院认为狗主人需要承担50%的责任,狗主人不服,提起上诉。

(案例来源:辽宁抚顺中院)

男子冯某是一个农民,原是黑龙江人,后在抚顺定居,经过多年奋斗,日子也算走上正轨,他在当地修建了一个家庭农场,专门招待前来游玩的客人,为了防止其他人误入,四周还用铁丝网全方位包围。

事发这天,73岁的许大爷没有经过冯某同意,穿行铁丝网进到冯某家庭农场内,蹲地上挖掘野生辣椒根,不想,此时正是犬只喂食时间,两只犬只从狗笼中放出后,没有用链条栓住,它们发现闯入的许大爷后,将其咬伤。

冯某发现后,赶紧制止咬人的犬只,并将被咬伤的许大爷护送出家庭农场。

当天,医院打完狂犬疫苗,开始接受治疗,一共产生医疗费、护理费和误工费等2万余元,冯某以为这事就算完了,万万没想到,许大爷伤好后,立即委托女儿将他告上法庭,要求他赔偿前述损失。

冯某觉得很冤枉,许大爷偷跑到院子里偷挖野辣椒根,偷东西,凭什么要我赔偿啊,但冯某没有消极对待,而是积极准备应诉。

本案属于动物致害,应当适用动物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。

《民法典》第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
依照本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,一般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的责任。如果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或者人重大过错的,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少侵权责任。

也就是说,如果冯某能证明许大爷存在重大过失,他便可以不承担或者减少侵权责任。

法庭上,许大爷一方提出,冯某的犬只没有栓绳,而且是两只恶犬,冯某没有尽到管理义务,致使自己被咬伤,冯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冯某不服,关于犬只没有栓绳的问题,冯某表示,在自已经营的农场院内没有拴狗绳,很正常,好比其他人在家里养狗一样,为什么一定要栓绳呢?

冯某提出,农场四周有铁丝网全方位包裹,大门入口处又有“院有恶犬,非请勿入”的牌子,许大爷穿行铁丝网进到农场内偷挖野辣椒根,属于偷盗,亦是自甘风险,不应该受到保护。

许大爷表示反对,他辩解说他挖的是野辣椒根,野辣椒并不是冯某家的物品,他没有偷东西。

至于穿越铁丝网,许大爷说,山沟围着的铁丝网原本有被人穿越的痕迹,自己仅是沿着他人穿越过的铁丝网通过,并没有破坏铁丝网,也不知道院内有恶犬。

冯某回复说,许大爷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知道贸然穿行铁丝网,可能会有一定的危险,但他看到铁丝网后,却不绕行,而是强行穿过铁丝网,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,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

冯某表示,如果许大爷是经允许进入自家农场院,自己没有将犬只拴好,导致许大爷被犬只咬伤,冯某认为,这种情形下,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如果自己饲养的犬只,没有管理好,私自跑出场院在场院外将许大爷咬伤,亦或者自己将犬只带出自家院后,没有栓犬绳将许大爷咬伤,冯某认为,他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但是,本案中明显不是这三种情况,自己的犬只是正常在自己家院内饲养,许大爷偷入院内,激发狗的防范天性被咬的,他并不存在对犬只管理不严的问题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说理,冯某农场四周虽然有铁丝网包围,但农场四周并未全方位、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地告知警示,许大爷进入农场的地方,并没有“院有恶犬,非请勿入”的牌子,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存在一定过错。

同样的,许大爷看见铁丝网,没有绕行,反而强行穿过铁丝网,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和防范危险的义务,一审法院认为,许大爷也存在一定过错。

最终,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%的责任,并支持了许大爷元误工费的主张。

二审法院的说理,又更进一步,二审法院说,许大爷擅自进入冯某经营农场挖野辣椒根,对冯某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心存侥幸,其行为侵害了冯某的财产权益,具有违法性。

二审法院对许大爷穿越铁丝网,进到冯某家庭农场的行为持反对态度,

但是,二审法院接着又说,冯某明知看护农场的犬只有攻击他人的危险性,会给进入农场的人造成人身伤害,应对犬只采取合理约束措施,却没有采取约束措施,存在过错。

二审法院认为,冯某放任犬只伤害他人身体,应承担侵权责任,遂维持了一审判决,驳回了冯某的上诉请求。

至此,冯某一审、二审均以败诉告终。

大家觉得,冯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?如果应当承担,赔偿多少合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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